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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王某某非法拘禁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刑初字89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雁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略)。2009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略)。2009年4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系传销组织人员,为发展下线,2009年4月1日晚,王某某将许某某骗至衡阳市雁峰区X乡X组,刘某甲安排秦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控制许某某,不许某单独离开住处,并不断向其传播传销知识,至同月7日中午,许某某才趁机逃脱。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及秦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系传销人员,对外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合租在衡阳市雁峰区X乡X组一居民楼六楼。该传销组织的成员分为A、B、C、D、E五个级别,刘某甲系C级,负责管理E级的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等人。为发展下线,2009年3月底,王某某通过手机上网联系到曾在一起工作过的同事许某某,王某某谎称其在衡阳市开店,可以为许某某提供工作,许某某遂答应来衡。王某某将许某某要来衡阳市的情况向刘某甲汇报,刘某甲指使王某某在接许某某时要先将许某手机骗走,然后带到住处进行控制。同年4月1日晚9点30分,王某某与刘某乙到衡阳火车站接到许某某,在回住处的途中,王某某以听歌为由将许某某的手机骗走。当许某某到达住处后,刘某甲便安排秦某某、陈某某看守许某某,并将房门反锁。次日,刘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劝许某某加入其组织,许某某不同意,并提出要回去,刘某甲不准,陈某某还威胁要打许某某。之后的几天里,刘某甲、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对许某某看守的同时,不断向其灌输传销知识,并带许某某到授课点听传销课。4月7日中午,许某某在听课返回的途中,趁机逃脱并报警。至此,许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35个小时。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某证明了他被王某某骗到衡阳市后,其人身自由被控制,还被强迫学习传销课程的经过情况;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7日中午,许某某到她的电话亭打110报警电话以及她带许某某到派出所报警的情况;3、证人黄某某、方辉、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甲后,根据刘某甲提供的线索,将王某某抓获的情况;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从事地下传销活动已属违法,为发展下线,竟涉及诱骗他人,并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刘某甲、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的主犯。王某某听从刘某甲的指挥,骗走被害人的通讯工具,协助同伙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甲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09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丽君

人民陪审员刘某道

人民陪审员向清政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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