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临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刘某甲,男,现年34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现年53岁。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个人所有的豫x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从事营运,2007年10月21日被告以追要借款的名义,将我车辆和车上所装沙子强行扣押,经临颍县人民法院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经临颍县法院执行,于2008年12月11日依法追回了该车辆,因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长达14个月之久,原告营运损失巨大,造成税费滞纳金和罚款也难以避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非法扣车造成的车辆折旧和维修、营运损失、货物损失、税费损失等计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x元,共计款x元,退还扣押的行车证、营运证、购置附加税单证。

被告辩称:原告在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收回车辆,原告停止营运所产生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7日原告刘某甲在许昌鑫盛桥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东风金刚小型自卸车一台,挂靠在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入户,车牌号为豫x.2007年10月21日原告司机驾该车到临颍县X镇吴刘某拉沙子返回行至繁城镇南大桥南侧时,被告以原告刘某甲不交纳交通规费、不参加年检维修违反合同为由,强行将原告豫x货车扣押。原告刘某甲于2007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所扣车辆、赔偿经济损失,后经两审法院判决并执行,被告于2008年12月11日将其所扣押原告刘某甲豫x车返还给原告。后原告刘某甲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扣车造成的各项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其主张请求提供了临颍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证鉴字(2009)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被告提供了2006年5月29日同原告双方签定的合同一份等证据。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临价证鉴字(2009)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经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x自卸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评估漯鑫许字(2009)第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价格为x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x元、修理费x元、沙子款900元。2009年1月至7月停运损失x元。临颍县价格评估费用2600元,返还所扣押豫x车行车证、营运证、购置附加税单证。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称被告扣押车上装载的沙子15立方价值900元,对此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只称其不清楚扣押沙子否。原告对其主张请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x元提供了修理费票据,被告对该票据提出异议,该发票不是合法的交易凭证,且没有载明被修车辆车牌号码,不能证明该票据与车票存在关联性。被告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行车证、营运证、购置附加税单证的事实不认可,原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扣押原告车辆已构成侵权的事实有刘某甲原诉返还扣押车辆一案的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作为运输部门,强行扣留原告正在营运中的车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漯鑫评字(2009)第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的评估价格,赔偿原告刘某甲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停运损失x元。原告对其请求赔偿的沙子款900元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只称其不清楚此事,且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对扣押原告沙子事实的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认定,由被告赔付原告沙子款900元。被告已于2008年12月11日经法院执行将豫x车返还给了原告刘某甲,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扣押了原告豫x车的行车证、营运证、购置附加税单证,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证件并要求赔偿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停运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对其主张请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x元提供了修理费票据,应予认定。被告对该证据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临颍县临价证鉴字(2009)X号价格评估鉴定费2600元,有鉴定费票据佐证,且该费用是因被告扣车过错引起诉讼所产生的,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甲停运损失x元,沙子款900元,车辆修理费x元,鉴定费2600元,计款x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五日内全部结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39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1000元。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杨少宇

审判员解振宇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雪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