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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甲,男,1975年生。

被告:林某乙,女,1978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某福

二O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巫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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