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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

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6日制发(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自1997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9.24‰计算至给付某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2月10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4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某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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