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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代表人包某。

被执行人肖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制发(2005)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肖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x.9元及利息。申请费用30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17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支付令内容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9月10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x.23元、利息x.92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250.83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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