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窑储金会为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卢民二初字第40号

原告卢氏县X乡X村扶贫救灾储金会(以下简称南窑储金会)。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车建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46岁。

原告南窑储金会为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元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元,约定借期六个月、月利率18‰。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7000元的事实。2、王汉民、李某设证言,证明他们二人和李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的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参与质证。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2年元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8‰。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予以支持。被告有义务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氏县X乡X村扶贫救灾储金会7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8‰,从2002年元月16日计至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志强

审判员刘仕方

审判员吴彦峰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