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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郭某村委第一、二、三、四、五村民组与被申请人郭某丁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驻民监终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委第一、二、三、四、五村X组。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泌阳县X镇X村委第一村X组群众代表。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泌阳县X镇X村委第二村X组群众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泌阳县X镇X村委第三村X组群众代表。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泌阳县X镇X村委第四村X组群众代表。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泌阳县X镇X村委第五村X组群众代表。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丁,泌阳县X镇X村委第三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泌阳县X镇X村委第一、二、三、四、五村X组与被申请人郭某丁财产纠纷一案,前由泌阳县法院于1994年9月23日作出(1994)泌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郭某村X组不服,向泌阳县人大申诉,泌阳县人大经主任会议研究,于1995年3月5日函示泌阳县法院,对此案再审并报告结果。泌阳县法院于2002年2月1日作出(2002)泌经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村X组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8月21日作出(2002)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村X组仍不服,继续申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驻立民监字第X号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辛民、李某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溟担任记录,于2009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的群众代表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将,被申诉人郭某丁,委托代理人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再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1994)泌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2002)泌经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2)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王辛民

审判员李某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胡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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