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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以下简称星雨网络会所)、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瑶(特别授权),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方佳(特别授权),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略),住(略)。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以下简称星雨网络会所)、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4日、9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雨网络会所、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原告经权利人的授权独占取得电视剧《丑女无敌(1-4季)》、《微笑在我心》以及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其开办的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向网吧用户提供了《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微笑在我心》以及《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在线观看服务,但被告未取得原告许可,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中所述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分别主张x元和4000元;第一次开庭后,原告明确放弃对电视节目《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的权利主张。

被告星雨网络会所、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了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授权给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权利:视音频播放、下载、虚拟社区、互联网广告、博客、播客、游戏开发等领域,授权期限为十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了一份说明书。该说明书称湖南电视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2008年5月20日,湖南电视台又出具了一份说明书。据该说明书记载,湖南电视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电视剧的信息网格传播权(含转授权、转让权和开发经营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络等新媒体领域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剧。

2008年9月1日,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书具体内容是: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电视剧《丑女无敌》完整版权,现将《丑女无敌》剧集中国大陆地区基于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网的视频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依据此授权维护《丑女无敌》电视剧视频信息独家传播权;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中国大陆地区内(不含港、澳、台)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传播该剧的任何视频信息。2009年9月30日,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又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是:电视剧《丑女无敌》系列剧由授权方与湖南电视台共同投资制作,基于湖南电视台已将该系列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授权方同意将《丑女无敌》电视剧已经制作完成的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节目以及该系列剧后续拍摄的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或者移动通信网络传播该系列节目,对于侵犯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本授权书之前开具的《丑女无敌》的相关授权书仍然成立有效。

2009年6月27日,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同合作制作电视剧《微笑在我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独家授权给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授权的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授权,包括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第三人不得行使该剧的上述权利,对于授权期内及授权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

另查明,2009年11月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东和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前往位于长沙市X街X号的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对两被告涉嫌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记载内容如下: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东来到位于长沙市X街X号的星雨网络会所,由徐某东操作电脑,在该网络会所运行“星雨影院”,弹出“星雨影视音乐”菜单,点击“星雨影视音乐”菜单内的“星雨本地影视”菜单,点击“经典连续剧”文件夹,选择点击进入“国产连续剧文件夹”内,选择点击进入“[国产][丑女无敌][第1季][国语40集]”文件夹,显示40个rmvb视频文件,随意点击01.rmvb及10.rmvb、21.rmvb、29.rmvb、40.rmvb,并快速拖放,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徐某东点击“向上”键,回到“国产连续剧”文件夹,选择点击“[国产][丑女无敌][第2季][国语68集]”文件夹,显示68个视频文件,随意点击01.rmvb及09.rmvb、25.rmvb、59-60.rmvb、68.rmvb,并快速拖放,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徐某东点击“向上”键,回到“国产连续剧”文件夹,选择“最新连续剧”文件夹内的[国产][丑女无敌][第3季][国语44集],显示44个rmvb视频文件。徐某东点击播放“[国产][丑女无敌][第3季][国语44集]”文件夹内的“01.rmvb”,弹出播放器,《丑女无敌第3季》的第一集开始播放,选择部分片段进行播放,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徐某东点击“向上”键,回到“最新连续剧”文件夹,选择点击“[合拍][微笑在我心][国语36集][明道马可]”文件夹,显示36个rmvb视频文件,随意点击01.rmvb、08.rmvb、13.rmvb、27.rmvb、x,并快速拖放,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徐某东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将操作过程中电脑显示器显示的内容进行全程同步录制,并上述录制内容刻成光盘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并播放了上述公证光盘,并将其中播放的上述电视剧与原告正版电视剧DVD光盘相应音像内容进行对比,相应片段无差异。

还查明,原告为固定上述证据等支付公证费1000元,票号为x,支付(略)费3000元,票号为x。

被告星雨网络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被告徐某,其身份证号码为:x。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2008)长芙证经字第106、X号公证书(原告证据1、2)、湖南电视台的说明书和证明(原告证据16)、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09)长开证民字第1855、1856、1857、1810、X号公证书(原告证据3、4、5、7、8)、本院(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证据6)、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09)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证据14)、(略)费和公证费发票(原告证据15)、《丑女无敌》第一、二、三季、《微笑在我心》DVD正版光盘(原告证据17)和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快乐阳光公司依法取得影视作品《丑女无敌》、《微笑在我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授权获得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经过合法授权取得上述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星雨网络会所、徐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上提供播放原告原告快乐阳光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情况,虽然原告向本院提交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丑女无敌》、《微笑在我心》的《网络视频合作协议》,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对此授权许可使用费本院不宜参照。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公证费及(略)费发票,金额共计4000元,可以认定其为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星雨网络会所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本院经核对身份证号码,可以认定被告徐某即为被告星雨网络会所的(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略)个人所有,(略)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被告徐某应当对被告星雨网络会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被告徐某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星雨网络会所、徐某共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赔偿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正)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略)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略)个人所有,(略)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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