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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因与被告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为赢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贝,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匡颖,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食品工业园(长沙县望城高塘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邓凯波,湖南律德(略)事务所(略)。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谢某因与被告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为赢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贝,被告委托代理人邓凯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不再扩大使用侵犯原告谢某享有专利权的艺术围栏;

三、原告谢某不再要求被告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拆除已使用的艺术围栏(即保持现有状况不变);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并要求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明诉称、辩称、查明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

五、本案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原告负担510元,被告负担5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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