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等1157人(详见附页)。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52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驻马某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驻马某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华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信化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48年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等1157人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等1157人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冯某某,被上诉人西平县华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利华,被上诉人信阳信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飞,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孙卫国
审判员许琳璘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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