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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等1157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等1157人(详见附页)。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52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驻马某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驻马某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华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信化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48年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等1157人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等1157人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冯某某,被上诉人西平县华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利华,被上诉人信阳信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飞,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孙卫国

审判员许琳璘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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