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海合和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路X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建华,广东华韵馨颖(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某松,湖南云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钟某某,系广东高要市X镇大丰五金制品厂经营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合和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钟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合和兴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合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鑫太阳建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钟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合和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杨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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