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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咸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吴家堡咸宋路口。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某鹏,陕西天之骄(略)事务所(略)。

被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该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X路X号。

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该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天

水市秦州区X路X号中行大楼七楼。

代表人:张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军,甘肃地(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兰州市自来水公司二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唐云龙,甘肃通融(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咸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进生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何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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