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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2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雇请民工苏上发、蒙某某等人到其责任山“渠尧山”砍伐松林木,林木自行销售,后被群众发现报案。经林业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勘验鉴定,梁某某滥伐“渠尧山”林木数量为154株,活立木蓄积量为33.017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陆××、蒙××、苏××、苏××、陆××、陆××、陆××、陆××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松树被伐勘验认定书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其责任山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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