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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448号

原告庞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庞某某因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被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被告大男子主义太重,并且脾气暴躁,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牛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近半年,于1998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互相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建有夫妻感情,双方为生活琐事有时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庞某某、牛某某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庞某某提出离婚,牛某某不同意。庞某某亦未向本院提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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