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诉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法行初字第28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华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男,38岁。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该支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支队法规宣传科副科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某,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9年3月20日,原告驾驶豫J-x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濮阳市X路X路交叉口时,被告民警付××以原告行驶违法为由,扣押了原告的摩托车,并对原告处以200元的罚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辩称,2009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原告郭某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豫J-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被告执勤民警发现其交通违法行为后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其两轮摩托车,但原告拒绝签字。待其家人将驾驶证送到后,执勤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于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民警关××于2009年3月24日书写的事情经过说明一份。

2、民警付××于2009年3月24日书写的事情经过说明一份。

3、协警王××于2009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4、协警刘××于2009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5、证人陈××于2009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原告郭某某作出的扣车和罚款行为是依法进行的,符合法律依据,原告郭某某没有携带驾驶证的事实存在。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下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用于证明: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取证规则和一般程序不同。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综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收集方法和取得程序作如下分析:被告所举证据1、2、3、4、5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而非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的证据,且证人陈××未出庭,对证据1-5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原告郭某某驾驶豫J-x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濮阳市X路X路交叉口时,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值勤民警以郭某某未带驾驶证为由,扣押了原告的摩托车,对其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被告所举证据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供的,不符合证据提供规则,故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以原告“未带驾驶证”为由对其实施的扣留摩托车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雪梅

审判员:闫军勇

审判员:鲁亚萍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吴晓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