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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行初字第94号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第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广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丁某某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的住所地不在卫东区辖区,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属本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范战捷

审判员任国民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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