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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文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朱某某,大沧海律师某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师某某在本村张某某家喝酒期间与师某某发生口角,后两人从张某某家离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在师某某家门口,持刀将师某某砍成重伤。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之所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被告人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师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师某某与师某某在本村张某某家喝酒期间发生口角,师某某随即离开。被告人师某某之后离开张某某家,后在师某某家门口持刀将师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师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师某某于2009年3月28日到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4.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委托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8日下午,其与贺某某、师XX、张XX在张XX家喝酒期间,师XX和其商量将张XX家的一把刀带到他们车上用于防身。后其四人到张某某喝酒,师XX把刀带到了张某某家。他们与已经在张某某家的师某某、张某某、师X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其与师某某发生口角,师某某先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将刀挎在腰间,和贺某某、师XX、张XX从张某某家出来。后其一人去张某某岳父家开车,到师某某家门口时与师某某发生争执,其用刀向师某某砍了三、四下后,就跑了。第二天,其听说师某某受伤并住院了,就将刀扔到村东头井里,然后去了外地。

2、被害人师某某证实,200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向其询问,其表示不能说话,公安机关问谁将他打伤时,其写出了师某某的名字。

3、证人张XX、师XX、贺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事发当晚,他们与师某某在张XX家喝酒时,师XX、贺某某和师某某看上了张XX家的一把刀,后把刀带到了张某某家。在张某某家喝酒的过程中,师某某与师某某发生口角,师某某喝了半杯酒就走了。之后,他们与师某某一起离开张某某家,路上与师某某分手后,去一网吧打牌了。他们不知道谁最后把刀拿走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师某某、师X等人在其家中喝酒时,因师某某打电话要车钥匙,其让师某某、张XX、师XX、贺某某四人到他家喝酒。喝酒期间,师某某因与师某某发生口角先离开了,后来师某某等四人离开。师某某离开时带着一把刀。

5、证人师X的证言证实,其和师某某在张某某家喝酒时,师某某、张XX、师XX、贺某某也来和他们一起喝酒,不知是谁还带一把刀。后来师某某和他相继离开。

6、证人陈某某人的证言共同证实,事发当晚,师X起床上厕所时,看到门外大街上躺着一个人,身边有一大片血,就回家叫来正在修电脑的师XX和陈某,辨认出那个人是师某某,他们打了120,并叫师某某的家人过来,之后急救车将师某某拉走。

7、证人黄某某(被告人师某某母亲)的证言证实:师某某被人打伤几天后,师某某打电话说师某某的伤是他打的,其就找村支书师XX调解此事。

8、被害人师某某的出院证、伤情照片和鉴定意见书,凶器照片,被告人师某某的到案证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签订的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据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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