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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玩忽职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卢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任卢氏县X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为卢氏县X乡X村农民麻××(分别以宋××、刘××、刘××名义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办理非商品材采伐手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对麻××提交的三份采伐申请所采伐的树木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情况下,按照麻××提交的三份采伐申请上的建房用材数量,在“非商品材采伐查验审批表”和“零星树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上,共为宋××、刘××、刘××填写采伐刺槐276棵、合计蓄积量4.4立方米。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三份“非商品材采伐查验审批表”和“零星树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报卢氏县林业局林政股办理了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将该三份采伐证交给麻××,后在麻××采伐林木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没有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也未派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致使麻××大量采伐林木,并将林木贩卖。经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麻××共采伐林木53.756立方米,超计划采伐49.3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麻××、刘××、杨××、刘××、刘××、宋××、郭××、尉××等人的证言,卢氏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他人超计划采伐林木49.356立方米,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军川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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