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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卢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某,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其本人的无牌照“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车上乘坐着横涧乡X村农民张××和横涧村农民宋××二人,由卢氏县X乡X村返回董家村,当行至卢氏县X乡X路段时,与卢氏县X路管理局职工赵××驾驶的牌号为豫x二轮摩托车在会车时发生相撞,造成赵××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赵××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宋××、杨××、杨××、耿××、刘××、吕××、杨××、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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