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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卢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卢氏县X乡X村其内弟陈文涛家收麦时,趁陈文涛家中无人之际,将陈文涛放在床头下面木箱内的x元活期存单盗走,后于2008年6月21日上午窜至卢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峪信用社冒充陈文涛名义并模仿陈文涛签名将x元本金及利息152.49元支取用于偿还外账及购置家用电器。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妻子陈西文退赔陈文涛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及陈述,证人梁××、李××、常××、张××、陈××、任××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鉴定文书,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审判员杜相良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祝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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