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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请求宣告宋某军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法民一特字第149号

申请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宋某某请求宣告宋某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4月12日,宋某军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角社码头,不慎被洪水冲走而死亡(公安部门认定为自然灾害事故死亡),现有乡村的死亡证明,并有新田县公安局枧头派出所的死亡注销证明。鉴于以上情况,特具文申请,恳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查,宋某军,又名宋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原住(略),系申请人宋某某之子。2007年4月因连降暴雨,广东省东莞市发生洪涝灾害,在东坑角社码头做工的宋某军于12日不慎被洪水冲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发出寻找宋某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三个月,宋某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宋某军因自然灾害事故而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乡X组织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均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宋某军不可能生存,经本院发出的宣告其死亡的公告已经期满三个月,宋某军仍无音讯,故,申请人宋某某请求本院宣告其儿子宋某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某军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贺华

审判员胡丹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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