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苏a与被告赵a、阮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xx县x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刘a,安徽省xx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xx市xx镇xx村x号。

被告阮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xx市xx镇xx村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许a,男,住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号。

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x层。

负责人陆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a,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a与被告赵a、阮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A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a、被告赵a、被告阮a的委托代理人许a、被告A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a诉称,2010年1月26日10时02分,被告赵a驾驶属被告阮a所有的牌号为浙x车辆在中春路万科城市花园处,与骑助动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武警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后经鉴定,其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事故认定,赵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8,570元、误工费11,4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交通费1,718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物损费739元、车辆修理费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生活用品费120元、复印费79.80元;2、判令被告A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赔偿。

被告赵a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发时,被告系车辆驾驶员,阮a系车主。除对日常生活用品费、物损费、车辆修理费、复印费不予认可外,其他赔偿费用及标准同保险公司的意见。事发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377元、修理费960元、牵引费100元,上述款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阮a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系车主。除对日常生活用品费、物损费、车辆修理费、复印费不予认可外,其他赔偿费用及标准同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A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原告在山西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及自购药因无相应的病历、医嘱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可,对医疗费仅认可2,385.70元;对护理费、营养费按900元/月的标准计算;物损费不予认可;车辆修理费不予认可,定损车辆已经修好,不存在这部分损失;拐杖费予以认可;交通费过高,认可52元;二次手术费因尚未发生,故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天的标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及误工损失,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愿意按1,120元/月的标准赔偿;对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依法酌定;鉴定费、生活用品费、复印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情况、保险情况、保险期间、鉴定结论均属实。事发后,原告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309.20元(含急救费365元),其中原告支付7,932.20元,被告支付20,377元(含急救费365元)。另,原告提供山西省文水医院医疗费单据431.34元,外购药发票206.40元、生活用品费发票120元。

原告伤情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胫骨近端骨折,现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3个月(含取出内固定物二次手术)。

被告阮a所有的浙x车辆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

另查明,被告为原告垫付车辆修理费960元、牵引费100元。

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外购药发票、出院小结、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交通费发票、居住信息、购买衣物发票、复印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A上海分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本起事故的责任人赔偿。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赵a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被告赵a赔偿。被告阮a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对被告赵a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本起事故引起的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对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费28,309.20元(含急救费365元),系原告因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对于山西省文水医院的医疗费431.34元、外购药206.40元,因原告未提供病历及医嘱证明此为治疗原告因车祸受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确定为300元;原告主张要求按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57,676元,本院经审核后认定原告此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鉴定结论所确定的休息时间,酌定误工费损失为11,400元;对于营养费、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受伤程度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对于交通费,有关凭据应当与原告本人就医地点、次数、人数、时间等相吻合,故本院根据原告治疗的情况及实际需要等因素,酌定交通费为800元;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即拐杖费)180元,属原告因伤致残后为治疗及日常生活需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对生活用品费120元,原告并无证据表明此系为治疗势必会产生之费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物损费,原告虽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原告受伤情况,本院酌定为300元;对于原告产生的车辆修理费960元(被告垫付),本院结合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定损单、车辆实际修理情况认定此费用属合理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至于原告表示为修理车辆电瓶另支付240元之意见,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系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因事故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具体金额应根据原告受伤的程度、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本院因此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关于牵引费100元,系原告因本事故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对于鉴定费、复印费系原告通过诉讼解决本纠纷的实际支出,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二次手术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中对后续治疗费不作处理。

综上,本起事故中造成原告苏a的损失有:医疗费28,30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11,4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800元、物损费300元、车损费9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复印费79.80元、牵引费1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A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11,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800元、物损费300元、车损费960元,合计89,916元。超出限额部分医疗费18,30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400元、复印费79.80元、牵引费100元,合计23,889元,由被告赵a赔偿。鉴于被告赵a曾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377元、车辆修理费960元、牵引费100元,故被告尚应赔偿原告2,452元。被告阮a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对被告赵a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苏a89,916元;

二、被告赵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a2,452元;

三、被告阮a对被告赵a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3.66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赵a、阮a负担1,15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

书记员&x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