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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甲申请承认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对刘某甲与刘某德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徐民特字第001号

申请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刘某甲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对刘某甲与刘某德离婚一案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7年度家调字第X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如下:(一)两造同意自行协议离婚,并于2007年10月22日相偕至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两造同意互不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申请费用各自负担。刘某甲、刘某德已于2007年10月22日共同至台北市文山区第一户政事务所办妥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作出的2007年度家调字第X号调解书,是刘某甲、刘某德在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调解)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作出的2007年度家调字第X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审判长郭宏

代理审判员尹杰

审判员张锐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权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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