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甲、林某乙与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系林某甲之妻,退休,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精神病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林某甲,男,系林某乙之弟,退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林某丁之妻,退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林某甲、林某乙与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7日作出(2009)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0日,林某甲和林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林某甲、林某乙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甲、林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甲、林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某波

代理审判员徐苏闽

代理审判员李某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梁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林某 法定继承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