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黄某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上海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某丁。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判。2009年9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称,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系上海市嘉定区X路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9.33平方米,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元。被告未能支付1999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2835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835元。

被告黄某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系上海市嘉定区X路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9.33平方米,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27元。被告未能支付1999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2835元,故原告涉诉。

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收费审核表、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故应承担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由此产生的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83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伟春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居晓雯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居晓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