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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行终字第0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系长沙市天和华光喷绘写真制作部业主,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局长。

上诉人赵某某因诉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的(2008)雨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书面通知其应在2008年6月18日前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但上诉人至今仍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文雅利

审判员贺元芳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祥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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