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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鄢陵县群惠牧业科技发展中心投资人徐洵曾与被上诉人鄢陵县只乐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吕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一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陵县群惠牧业科技发展中心投资人徐洵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鄢陵县群惠牧业科技发展中心投资人徐洵曾与被上诉人鄢陵县X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吕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徐洵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8)鄢民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徐洵曾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洵曾、被上诉人鄢陵县X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立、原审第三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8)鄢民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某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栗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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