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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181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东,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7年被告李某某从原告手中购买彩钢瓦和遥控车库门四个,尚欠原告人民币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以此货不是其个人所用而是松原红酒业所用,应由松原红酒业付款为抗辩理由拒绝给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葛某某人民币x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退还原告36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3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岳成忠

代理审判员张晓明

代理审判员张宝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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