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先三人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自2010年7月19日起,在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开设“二八杠”赌场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分别负责收取“庄分”和洗牌,从中抽头非法牟利。2010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在上述地点开设“二八杠”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庄分”人民币6,800元和赌资人民币2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该三名被告人的在案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乙、沈某丙、金某某、何某某、姚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顾某某、彭某某、杨某丁、胡某、曾某某、席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相互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董翠

审判员郭蕾

代理审判员周月霞

书记员白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宋某 开设 赌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