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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与谭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山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7)山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八年九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谭某某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谭某某所有的

冻结或扣划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户名: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帐号:x)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周应安

执行员陈晓强

执行员曹虎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校对责任人:曹虎打印责任人:刘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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