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下岗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9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多年分隔两地,感情不和,现协议办理离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两个小孩归原告抚养。

被告周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离婚,请求法庭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7年12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2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取名蔡某亚,2004年6月11日原、被告共同生育次子,取名蔡某羔,婚后由于两人多年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蔡某亚(X年X月X日出生)、蔡某羔(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蔡某某生活,原告蔡某某自愿不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蔡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宾迎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