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某与济源裕恒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时间:2004-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济中民一终字第359号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济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市民。

委托代理人韩纯民,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裕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镇。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证,洛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济源裕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裕恒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金某于2004年2月2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济源裕恒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分红款(略)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金某不服该裁定,于2004年8月31日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纯民、王某、济源裕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李某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8月1日金某及牛某、李某、牛某华、姚蓉、刘恩本出资成立济源裕恒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某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某,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某所余利润,本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金某的实际出资为(略)元。2003年5月26日金某提出退股。2003年7月22日,该公司召开会议,除金某外的其他五位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鉴于金某申请退出公司股份,关于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待年终财务决算之后,根据其股分在公司的运营时间和财务决算结果再决定利润分配。并就以上股东及股东出资变更情况,变更了工商登记。2003年7月23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除金某外的其他五位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将金某的(略)元出资由其他五位股东每人认购(略)元。2003年7月25日金某将其(略)元出资从该公司取走。2004年1月7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金某未参加),会议决定:在2003年度公司申请免税的基础上,每股分红金某为(略)元。分红金某不发,作为公司再投资。鉴于金某已于2003年7月25日退出股东股份和2003年上半年比下半年效益稍好,分红可按七个满月计算,实发金某为(略)元。该公司2003年利润表显示,2003年度利润为(略).96元。经金某申请,委托济源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结论为:该公司2002年利润为(略).26元,2003年全年利润为(略).63元,截止2003年7月,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略).63元,截止2003年年底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略)。09元。

原审法院认为:2003年7月除金某外的其他五位股东根据股东决议认购了金某的出资,并就以上股东及股东出资变更情况,变更了工商登记。金某虽然对其出资的转让不知情,但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其出资转让决定的认可,金某收回出资的性质为出资转让。金某于2003年7月25日将其全部出资转让以后,已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不应享有股东权。因公司盈余分配权系股东权的一种,股东权是股东就其出资对公司享有的特定权利,金某在该公司2003年底分红时已不具备股东资格,无权要求分配公司盈余,因此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6000元,由金某负担。

金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对金某提出的补充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理程序违法。金某具有济源裕恒公司股东身份,享有分配利润权,原审认定金某不是济源裕恒公司的股东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济源裕恒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某已经不具有股东资格,即使有纠纷,也不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金某不应起诉公司,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某前,公司无权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利润如何分配、何时分配,均应由公司股东会依法审议批准。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应当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金某不依据股东会决议请求分配利润,而是请求法院直接清算公司收益并分配利润,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应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原审裁定认定金某已从济源裕恒公司取走出资、对股东变更情况已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并以金某已经不是济源裕恒公司的股东为由驳回金某的起诉,均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存智

审判员狄丽雯

代审判员姬于卫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