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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系原告之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勤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擅自在其所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底楼的通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擅自封闭通道上的窗户,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并给原告的安全带来隐患。经居委会和街道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底楼的公用通道上擅自安装的防盗门,并将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的防盗门改为朝里开启。

被告李xx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并不属实。原告所称的公用走道并不存在。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屋,原本是厨卫合用的,后原、被告签订协议将厨卫分开。后政府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所有的用户都有独立的厨卫。原、被告原约定,原告将自己的卫生间置换给被告作为通道,即为原告起诉时所称的公用通道。本来的公用通道都是原告一个人在使用,被告就不再使用。原告所称的窗户被告从未封闭过。实际上大家都占了公用通道,在改建之时,被告曾提出恢复公用通道,但遭原告拒绝。另,被告房屋的防盗门确实是朝外开启的。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底楼的公用通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且其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的防盗门为朝外开启,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原、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乃至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照片、收款单、上海市居住租房凭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照片、房屋租赁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被告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防盗门且其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的防盗门为朝外开启,确实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底楼的公用通道上安装的防盗门,并将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的防盗门改为朝里开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勤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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