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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被告株洲市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某、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市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工行河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株洲市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师生林,株洲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

第三人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答辩、调解、提起上诉等一切诉讼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株洲市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某、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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