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唐某乙、宋某丁、唐某戊、吴某、唐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1805号

原告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住(略),系原告丈夫。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丁(又名宋某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唐某乙妻子。

被告唐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唐某乙长子。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唐某戊之妻。

被告唐某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唐某乙长女。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住(略)。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唐某乙、宋某丁、唐某戊、吴某、唐某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告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丙,被告宋某丁、唐某戊、吴某、唐某己的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甲诉称,2008年8月23日上午9时,被告唐某乙带领家人和本族20多人在我新建房门前的旁边修墓35座,当时我给唐某乙讲理并制止,五被告对我欧打造成伤害及社会影响,且我的伤是由被告唐某戊所致,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追回我住院所花医疗费2359.5元,在郑州看病花费用6000元,出院后拿药2500元,资料费160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赔偿3000元,共计x元。

被告唐某乙辩称,原告起诉我是错误的,我没有打原告,当时我去坟地添坟,原告从村委回来之后,看见我就骂,并上前挖我,这时我妻子宋某丁上去与原告撕打,原告所受的伤是我妻子所致。

被告宋某丁、唐某戊、吴某、唐某己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的伤是宋某丁所致。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照片三张,证明被告挖原告家墙边的土,并新添坟两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复印件一份,证明制止被告添坟行为合法;3、创伤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一张,共计款2359.5元;4、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一份附照片,证明受伤情况;5、车票2张,证明因打架去周口、郑州的花费。

被告唐某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法医鉴定书一份,照片4张,医疗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宋某甲与宋某丁打架的事实;2、西夏镇中心医院处方七张,证明原告宋某甲在法庭调解时骂人,导致唐某乙生气,旧病复发所花费用。

被告宋某丁、唐某戊、吴某、唐某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异议为原告盖房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对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5”异议为如果去了郑州看病,应有证据,否则不承担。原告对唐某乙提供的证据“1”异议为根本没打宋某丁;对证据“2”异议为与原告无关。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的,当庭予以确认。依照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2”内容客观、合法;原告用该证据证实制止被告添坟、修坟,符合第七条,属合法行为,经本院审查,被告挖原告家墙边的土修、添坟,是认为原告盖房占用了他们老坟的地,双方为此事早已发生了纠纷;被告挖原告家墙边的土时,原告去夺被告唐某乙手中的铁锹与证据“2”中第七条“制止”行为没有关联性,原告也未提供其它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唐某乙提供的证据“1”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推翻,为有效证据;提供的证据“2”未加盖医院公章,形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唐某乙与被告宋某丁系夫妻,被告唐某戊、吴某、唐某己分别是唐某乙、宋某丁的儿子、儿媳、女儿。原、被告均居住在西夏镇X村;原告是该村X村民,五被告是该村X村民。原告宋某甲家承包本组的荒片地东西宽8米位居东,五被告家的老坟地位居西,与原告家承包的荒片地相邻。2008年7—8月份,原告宋某甲在所承包的荒片地上建房,实际建房东西宽9米,并且原告将房建好后没有出路,找村主任协商处理,被告认为原告家盖房占用了老坟的地1米,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2008年8月23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唐某乙带其家人手拿铁锹到其老坟的地上,挖原告家墙边的土修坟、添坟,原告宋某甲回家看到后,去夺唐某乙手中铁锹,双方发生吵骂,并与被告宋某丁发生撕打,致使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丁受伤。二人的伤经周口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轻微伤。原告宋某甲于2008年8月23日在西华县创伤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9月8日出院,花医疗费2359.5元。原告系农业户口。在本院主持调解时原告语言不文明,法庭当庭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原告已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唐某乙以宋某甲的丈夫崔某某所盖的房侵占了唐某老坟的地1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土地边界不清。后唐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家因建房发生纠纷,经村主任协商未果时,应到有关部门或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而五被告用铁锹挖原告家墙边的土,造成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丁发生撕打,致使原告受到损害,被告宋某丁是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宋某甲看到被告的行为时明知双方之间有矛盾,应当冷静理智的处理此事或向有关单位反映要求处理、解决,而不应该去强夺被告唐某乙手中的铁锹,为此造成损害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河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纯收入的通知,原告请求的1、医疗费x.5元,其中有医疗票据2359.5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在郑州看病花费用6000元,票据丢失,出院后购买药花费用2500元。原告即没有提交出院时所受的伤未痊愈需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也没有提交购买药物的有效票据,也未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5000元。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未提供其出院时所受的伤未治愈,需继续治疗,无法劳动的证明,所受的伤也未鉴定是否构成伤残,故计算误工时间应从住院时起至出院时止,原告从2008年8月23日住院至2008年9月8日出院,住院18天,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系农业户口,原告也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可以参照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454元/年,每天为12.31元,18天×12.31元=221.58元,误工费应认定为221.58元;原告要求赔偿5000元,其理由是原告被打伤后,未到外地打工,而被告宋某丁到外地摘棉花挣5000元,所以要求被告也应赔偿误工费5000元,原告应当提供出院后因打架所受的伤不能参加劳动的证据而未提交,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主张理由,本院不予采信。3、资料费1600元,原告未提交所花费用的有效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精神赔偿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致残,(二)致人死亡,(三)其他损害情形的如侵害姓名权、人格权等,原告所受的伤不属于上述方式,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2529.08元。被告宋某丁应赔偿宋某甲上述损失2529.08元×70%=1770.36元。原告在本次损害中应获得赔偿的请求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在庭审中未增加或变更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院不予审理。原告主张所受的伤是被告唐某戊所致,且被告唐某乙、宋某丁、唐某己、吴某也都参加了打架,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唐某乙、宋某丁所花医疗费用因在本案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1770.36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宋某甲承担150元,被告宋某丁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秋美

审判员周卫红

审判员何俊英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具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