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与曹×、何××、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该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被上诉人: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群章。

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何××、何××(以下简称曹×等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曹×等三人于2008年8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偿付其保险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徐某某,曹×等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群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2月8日,何群平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家人曹×等三人投了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额共计人民币6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的人数,即每人x元,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12月13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12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7月26日,投保人何群平因驾驶四轮拖拉机发生事故身亡。后曹×等三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通知何××,以何群平驾车发生车祸死亡,不能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车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其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曹×等三人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已经制定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但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其已向投保人作出过解释,应认定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因此,曹×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辩称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维护正常某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何××、何××保险金x元,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保险公司上诉称:1、何群平自己驾驶小拖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却捏造保险事实,说是自己开小拖,其父何群平坐小拖。后经调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问何××为什么报假案,何××称因车无行车证其父何群平又无驾驶证,其父入的有保险,所以才报假案。可见,从一开始曹×等三人就知道无证驾驶属保险免赔范围,其目的是让保险公司赔点钱。曹×等三人在保险诈骗未成的情况下,转而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曹×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却予以支持,明显错误。2、本案保险合同的第三条免责条款第5项中,约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何群平无证驾驶遭受伤害以致身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判决驳回曹×等三人的诉讼请求。3、关于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提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对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曹×等三人一直强调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的含义作出另外的书面或口头说明,是对保险公司的无理要求。4、保险合同虽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但并没有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曹×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曹×等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曹×等三人辩称:×××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责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至于×××保险公司以曹×等三人在报案时已经知道无证驾驶是不赔的,来推定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因为投保人报案时知道,并不代表签订合同时知道,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知道,也证明不了是×××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投保人是否事先知道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均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称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拿出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何××报案时称是自己驾驶小拖发生事故造成其父何群平死亡,想让保险公司赔点钱,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9年8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曹×、何××、何××保险金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曹×、何××、何××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达成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杜彦彬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路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