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经常营业地上海市x号。

法定代表人毛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号,现住上海市x室。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与被告高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x有限公司与高XX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并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X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19日聘用被告高XX从事人事兼订单员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1,800元。原告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将盖章并签署的劳动合同交予被告签订,但被告却故意扣押合同迟迟不签,直至2008年11月3日才将签署的合同交给原告。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正式离职后,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人事岗位的职务便利故意造成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而非原告过错,且合同起算日期是从被告入职时计算,并未给被告带来任何损失。被告即使存在休息日加班,原告也以被告工作期间的事假予以了冲抵。现不服仲裁部门相关裁决,要求:1、不支付被告2008年6月19日至2008年1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85.71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695.17元。

被告高XX未到庭对原告诉请作答辩。被告诉称,其于2008年5月19日入职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至同年11月3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入职满一个月起至签订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原告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订单员和销售助理周六轮流加班,否则按旷工处理。被告入职原告满一年后,应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明确每周工作44小时,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被告被迫辞职,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要求原告支付:1、2008年5月19日至2008年11月3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10元;2、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每个月2个休息日的加班费2,792.7元;3、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588.3元;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52元。

原告辩称,对被告的诉请均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XX于2008年5月19日进入原告XXXX公司从事订单员、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上的被告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3日,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入职原告后每月工资1,800元,2009年2月起每月调整为2,000元。2009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辞职,实际工作至2009年9月11日,工资结算至2009年9月11日。

另查明,原告考勤记录、考勤卡和工资表显示,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被告周末休息日加班共7天;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休假12天,原告在仲裁期间表示除法定长假7天外多休的5天为年休假;除此之外被告工作日休假共5天,原告按正常出勤计发被告工资。

2009年9月16日,被告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1、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08年5月19日至同年11月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0,610元;2、支付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3月1日休息日加班16天的加班工资2,792.7元;3、支付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5月19日未休年休假5天的折算工资1,588.3元;4、因被动辞职应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352元。2010年3月1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原告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被告2008年6月19日至2008年11月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7,885.71元;二、原告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被告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3月1日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695.17元;三、对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上述裁决,遂先后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记录、考勤卡,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辞职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对被告2008年6月19日至同年11月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为7,885.71元无异议。被告表示服从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被告于2008年5月19日入职原告公司,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双方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同年11月3日。现原告主张被告利用人事工作便利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08年6月19日至1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008年19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被告休息日加班7天,同时有5天工作日休假而享受全勤工资,故这5天可视作调休抵消相应的休息日加班,被告实际有2天休息日加班未被安排补休,原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被告亦表示服从仲裁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高x年6月19日至2008年1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85.71元;

二、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高x年5月19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4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斌

书记员周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