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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胡某某财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财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6月20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因感情不合而解除同居关系,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嫁妆。

被告胡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返还原告的嫁妆,但其嫁妆并没有其清单那么多。并反诉称:原、被告人经人介绍订婚后,同居前反诉被告收取反诉原告彩礼共x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彩礼现金x元。

反诉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只收到反诉原告彩礼8800元,见面礼400元、压箱礼400元、上轿下轿礼2000元,以上现金只有x元,并没有反诉原告说的那么多,同意按法律规定返还。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法庭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返还全部嫁妆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胡某某要求反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x元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此焦点归纳均无异议。

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嫁妆清单1份,以上此证明拉到被告处的嫁妆数目;2.发票及证明各1份,以此证明嫁妆是自己购买;3.申请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庭作证,以此证明原告将嫁妆拉到被告处的事实。反诉中李某某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胡某某没有提交证据。其在反诉中提交的证据有:坞墙乡X村委会证明1份,以此证明反诉被告共收取其彩礼x元。

庭审中被告胡某某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洗衣机已由原告拉走,冰箱、电视机没有陪送,摩托车也被原告骑走,床单、被罩已被原告拿走。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嫁妆在被告处。对证据3中证人李某某的当庭证言有异议,认为证言与事实不符。反诉被告李某某对反诉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村委会没有参与送彩礼之事,无法证明彩礼具体数额。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中证人李某某的当庭证言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证人高某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其当庭证人无法质证,故其证言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反诉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因坞墙乡X村委会并未参与送彩礼之事,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下列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订立婚约后,于2008年12月6日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产生矛盾而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时原告李某某陪送的嫁妆有:创维洗衣机、海尔冰箱、创维电视机、王牌饮水机各1台,豪爵摩托车1辆,沙发1套,组合柜X组,组合条几1套,X组合电视柜1套,梳妆台、菜橱、衣架、大理石桌子各1件,椅子2把,小凳子4个,被子8条,床单4个,被罩4个。同居前反诉被告李某某收取反诉原告胡某某彩礼现金8800元,见面礼、压箱礼各400元、上轿下轿礼2000元。审理中被告胡某某对其辩称的洗衣机、摩托车、床单、被罩已被原告拉走的事实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反诉被告胡某某对其反诉诉称的反诉被告父亲收取彩礼x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嫁妆属于个人财产,原、被告同居关系解除后,被告胡某某应予返还,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返还嫁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居前反诉原告胡某某按农村风俗给付反诉被告李某某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反诉被告李某某应将收取的彩礼予以返还,故反诉原告胡某某要求反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由于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故对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被告胡某某辩称的部分嫁妆已被原告拉走及其反诉诉称的反诉被告父亲收取彩礼x元,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某某嫁妆:创维洗衣机、海尔冰箱、创维电视机、王牌饮水机各1台,豪爵摩托车1辆,沙发1套,组合柜X组,组合条几1套,X组合电视柜1套,梳妆台、菜橱、衣架、大理石桌子各1件,椅子2把,小凳子4个,被子8条,床单4个,被罩4个。

二.反诉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反诉原告胡某某彩礼现金7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反诉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志勇

审判员冀辉

审判员袁洪亮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乔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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