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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杜××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杜××继承纠纷一案,杜××于2009年2月3日起诉到临颍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杜××交出杜××的2.62亩承包地及6000元归其所有,并判令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杜××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杜××、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杜××、杜××与杜××(已亡故)系同胞兄弟。杜××生前系五保户,承包集体耕地2.62亩,由杜××代为管理耕种。杜××死亡后,杜××为杜××办理后事并承担丧葬费,村集体或政府机关没有对该耕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决定,该耕地仍由杜××耕种。杜××、杜××的四弟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杜××主张杜××应返还土地收入6000元,在庭审中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杜××原系五保户,在其死亡后,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所承包耕地的使用权归属,应由村集体或政府机关作出决定。现村集体或政府机关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为防止土地荒芜,从保护耕地出发,宜由杜××的法定继承人暂时耕种,耕种至集体或政府机关对该耕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决定为止。杜××、杜××均为杜××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利暂时耕种该2.62亩耕地。杜××为杜××办理后事并承担丧葬费,履行义务多于杜××,故宜多耕种。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由杜××耕种1亩、杜××耕种1.62亩为宜。杜××主张杜××返还土地收入6000元,在庭审中没有提出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杜××生前承包的1亩耕地交付杜××耕种,另1.62亩由杜××耕种,二人均耕种至村集体或政府机关对该耕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决定为止;二、驳回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杜××、杜××各负担50元。

杜××上诉称:杜××死亡后,经临颍县X乡司法所调解,杜××对杜××遗留下的承包地已放弃了继承权,该承包地收归伍汲杜村委会集体所有,杜××对杜××未尽抚养义务,也不履行埋葬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杜××与杜××于2003年经临颍县X乡司法所调解,杜××于2008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杜××死亡后其未到期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发生继承,不应由村集体或政府机关作出决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杜××口头答辩称:自己也对杜××履行了赡养义务,请求判令杜××遗留土地全部归自己耕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杜××死亡后,经临颍县X乡司法所调解,杜××、杜××曾于2003年3月26日达成如下协议:杜××遗留的固定资产及土地归集体所有,杜××生前所造成的杜××、杜××之间的经济纠纷一概不提及,杜××暂时居住杜××遗留房屋,但产权归集体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杜××是否享有对杜××生前承包土地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人的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杜××死亡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有杜××、杜××、杜××三位继承人,杜××明确放弃继承权,杜××的遗产应由杜××、杜××共同继承。杜××死后由杜××负责埋葬,在分配杜××遗产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杜××可以多分。杜××一直通过伍汲杜村委会、王孟乡司法所、临颍县法院等要求杜××遗留土地问题,其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杜××生前承包2.62亩耕地,原审法院判决杜××耕种1.62亩,杜××耕种1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杜××生前系五保户,且其死亡后经临颍县X乡司法所调解,杜××、杜××对杜××遗产达成协议,原审法院判决二人均耕种至村集体或政府机关对耕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决定为止,符合法律规定及杜××、杜××协议精神。一审判决后,杜××未提起上诉,是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故对其在二审中请求判令杜××遗留土地全部归自己耕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长彬

审判员石笑云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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