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西花园公司、花园置业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酒店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初字第6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锦绣花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邮政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郑州分行)诉被告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花园公司)、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置业公司)、河南锦绣花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花园公司)、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酒店公司)、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发行郑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西花园公司、花园置业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酒店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发行郑州分行诉称:西花园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在我行贷款2600万元,已全部逾期,截至2008年12月20日,仍有贷款本金25,999,806.42元未还,欠息3,913,398.95元。花园置业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酒店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全部归还。请求判令:1、西花园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999,806.42元,利息3,913,398.95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及2008年12月21日至西花园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日期间的欠息(逾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规定执行)。2、花园置业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酒店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对西花园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西花园公司口头辩称:我公司欠贷款本金属实,欠息需要公司财务部门核实。

花园置业公司口头辩称:浦发行郑州分行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签署日期由2006年9月29日改动到2006年9月28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的规定,2006年9月29日浦发行郑州分行和西花园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锦绣花园公司同意花园置业公司辩称意见。

花园酒店公司口头辩称:贷款合同与借款日期均为9月29日,应顺延一日,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花园集团公司同意花园置业公司辩称意见。

谢某乙口头辩称:一、同意花园置业公司辩称意见。二、

浦发行郑州分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约定该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而谢某乙是自然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条件且保证合同没有达到加盖公章的条件,所以该保证合同未生效,故我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9月28日,浦发行郑州分行分别与花园置业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2006年9月29日,浦发行郑州分行与花园酒店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以上五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⑴鉴于西花园公司作为短期贷款的借款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由债权人根据其与主债务人在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列授信合同之约定,向主债务人连续提供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本金。⑵本合同涉及的单笔主债权凡签订主合同的时间在上述期限内的,均在本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之列。⑶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主债务人在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授信业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⑷本合同所称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⑸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照每笔授信业务单独计算,即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内容。二、2006年9月29日,浦发行郑州分行与西花园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⑴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9月18日,贷款月利率为6.12‰。⑵由花园置业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酒店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提供保证担保。⑶对逾期贷款计收违约利息,并计收复利,其中人民币贷款违约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浦发行郑州分行在与西花园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日,向西花园公司发放了2600万元贷款,西花园公司办理了编号为x的借款凭证。三、2007年9月18日借款到期后,西花园公司未归还浦发行郑州分行全部借款本金,截至2008年12月20日共欠借款本金25,999,806.42元,利息3,913,398.95元。

上述事实,有浦发行郑州分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欠息计算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对欠款本金没有异议。西花园公司虽对欠息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浦发行郑州分行与西花园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与花园置业公司、花园酒店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合同。西花园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本息,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由债权人根据其与主债务人在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列授信合同”与浦发行郑州分行与西花园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在借款时间及借款金额上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有关期间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起始时间的计算。法律及行政法规未禁止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故花园置业公司、花园酒店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请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西花园公司的借款均发生在花园置业公司、花园酒店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同浦发行郑州分行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内,借款金额没有超出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担保金额,且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花园置业公司、花园酒店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应对西花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浦发行郑州分行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花园置业公司、花园酒店公司、锦绣花园公司、花园集团公司、谢某乙的抗辩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25,999,806.42元及利息(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利息为3,913,398.95元;2008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绣花园餐饮有限公司、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谢某乙对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x元,由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李某军

二ОО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