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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源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06421号

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京都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源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瑞,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源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利达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成伟业公司诉称:天成伟业公司拥有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周公司)95%股权,天成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也是裕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2月17日,天成伟业公司所持裕周公司95%股权被非法转让给鑫源利达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天成伟业公司得知后,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天成伟业公司从工商管理部门处得知,鑫源利达公司提交了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款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上盖有天成伟业公司、鑫源利达公司、裕周公司的印章,收款证明上盖有天成伟业公司的印章。而在2005年12月5日,张某甲因天成伟业公司印章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了登报声明。所以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收款证明上使用的天成伟业公司印章是被盗且作废的印章。同时,天成伟业公司从未收取过47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另外,鑫源利达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才取得营业执照,不可能于2005年12月23日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综上,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款证明均系伪造,应属无效。现天成伟业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鑫源利达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天成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本案所涉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确认有效的终审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天成伟业公司不得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颂

审判员陈京华

审判员金宏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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