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京都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源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瑞,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源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利达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成伟业公司诉称:天成伟业公司拥有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周公司)95%股权,天成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也是裕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2月17日,天成伟业公司所持裕周公司95%股权被非法转让给鑫源利达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天成伟业公司得知后,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天成伟业公司从工商管理部门处得知,鑫源利达公司提交了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款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上盖有天成伟业公司、鑫源利达公司、裕周公司的印章,收款证明上盖有天成伟业公司的印章。而在2005年12月5日,张某甲因天成伟业公司印章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了登报声明。所以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收款证明上使用的天成伟业公司印章是被盗且作废的印章。同时,天成伟业公司从未收取过47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另外,鑫源利达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才取得营业执照,不可能于2005年12月23日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综上,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款证明均系伪造,应属无效。现天成伟业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鑫源利达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天成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本案所涉2005年12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确认有效的终审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天成伟业公司不得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颂
审判员陈京华
审判员金宏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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