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XX与马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1772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春芬,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马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云瞻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福怡苑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旋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福怡苑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XX与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XX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曹春芬,马XX的委托代理人旋XX、许大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诉称:“中国现代教育网www.x.com”(以下简称“教育网”)原系北京朱雀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朱雀公司)注册经营的网站,2007年3月1日,朱雀公司同意黄XX将该网站转让给马XX。2007年3月31日,黄XX与马XX签订协议书,约定黄XX将该网站转让给马XX,马XX给付黄XX补偿金30万元。之后黄XX履行了协议书的义务,而马XX拒不支付转让款。现黄XX起诉要求马XX给付黄XX转让款30万元。

马XX辩称并反诉称:马XX与黄XX于2007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因为“教育网”是北京三三九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九公司)的财产,并不是朱雀公司的。该协议即使有效,也应当予以解除,因为该协议是马XX在黄XX的胁迫下签署的,该网站的价值约为1万元。黄XX并没有履行协议书的义务。另外在签订协议书时,黄XX是朱雀公司的代理人,马XX是三三九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的原告应为朱雀公司,被告为三三九公司。马XX不同意黄XX的诉讼请求。马XX反诉,因黄XX及朱雀公司至今未履行协议书的义务,表明马XX与黄XX均不愿履行该协议,现在“教育网”对马XX已毫无价值,而且协议书显失公平,马XX要求解除马XX与黄XX于2007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

黄XX对马XX的反诉辩称:马XX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和撤销协议,均被法院驳回。黄XX已履行了义务。不同意马XX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三三九公司系2004年6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XX、马XX。2007年9月17日,本院判令三三九公司解散。朱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XX、王某某。

2007年3月31日,黄XX与马XX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黄XX同意将其所经营的‘教育网’的网站所有权转让给马XX,黄XX承诺其永久放弃教育网站经营事项,包括其授权其他人经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付相关全部网站资料及客户数据,并销毁原数据,不自己储存。马XX应付黄XX30万元的补偿金。”

庭审中,黄XX提交服务器产权证明、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附件,用以证明“教育网”由朱雀公司所有。黄XX还提交一份朱雀公司的声明,内容为朱雀公司自愿将“教育网”的一切权益归黄XX个人所有。黄XX另提交2007年4月12日“中国现代教育网”(www.x.com)网站内容的公证书,用以证明黄XX已履行了其与马x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的义务。

马XX曾起诉黄XX,主张马XX签署2007年3月31日的协议书时受到黄XX的胁迫,要求撤销该协议,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马XX还曾起诉黄XX,主张“教育网”系三三九公司的财产,黄XX无权处分,要求确认其与黄x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马XX与黄XX签订的网站转让协议、黄XX提交的服务器产权证明、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服务器托管补充协议附件、朱雀公司的声明、(2007)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朱雀公司章程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黄XX与马XX签订的网站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黄XX主张其已履行了协议的义务,但黄XX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教育网”由朱雀公司所有和“中国现代教育网”(www.x.com)网站的内容,不能证明其已将“教育网”转让给马XX所有,也不能证明其已将“教育网”的全部资料及客户数据交付给马XX,故本院对黄XX关于其已履行协议义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对黄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马XX关于其签署协议书是受到黄XX的胁迫,协议应当撤销,以及“教育网”系三三九公司所有,黄XX无权处分,协议无效的答辩理由,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不予采信,本案也不予采信。马XX反诉主张协议书显失公平,并不是解除协议的法定事由。现黄XX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交付网站的义务,马XX也未举证证明其向黄XX催告履行,马XX也不能证明迟延履行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本院对马XX要求解除协议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马XX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五千八百元,反诉费七十元,由黄XX负担五千八百元(已交纳),由马XX负担七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宏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谢秋明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