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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丙投放危险物质案

时间:2004-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南刑一初字第43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南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生于1980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赵某辛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生于1955年5月22日,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生于1997年3月26日,汉族,在校学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赵某辛岗,男,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农民,住(略)。系李某乙之子,赵某甲之兄,王某之舅。

诉讼代理人兰文旭,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唐河县X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于2004年3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甲,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丙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张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赵某辛岗、兰文旭,被告人赵某丙及辩护人刘某某、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丙之弟赵某丁与本村村民赵某庚因琐事发生矛盾,赵某丙便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4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丙将掺有'毒鼠强'的'好口福'牌方便面放置在赵某庚之子赵某甲门前拖拉机的前座位上后逃离现场。赵某甲之子赵某辛俊发现方便面后,带回家中与王某食用后中毒,赵某辛俊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经挽救脱离危险。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王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丁、李某戊、姜某某、李某己、赵某庚、赵某辛等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赵某丙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略).10元。

被告人赵某丙对指控其投放'毒鼠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不是有意要害死赵某辛俊。

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定性不准,赵某辛方便面放置在拖拉机斗的前座上后,忘记带走,造成民严重的后果,属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本案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实赵某辛俊、王某所食用的方便面就是赵某丙所投放的。

对民事部分,被告人赵某丙当庭表示愿意赔,但原告人当庭拒绝调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丙与赵某庚系同村村民。赵某庚与赵某丙之弟赵某丁因打官司作证,贷款纠纷等琐事而产生矛盾,赵某丙便对赵某庚怀恨在心,但因赵某庚家人多,怕明干吃亏,便伺机暗中报复。2004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丙起床后看到赵某庚所住的赵某甲的房前没人,又想到赵某庚爱吃方便面,认为毒害赵某庚的时机成熟,便将屋内存放的'毒鼠强'掺和在'好口福'牌方便面内,出门将方便面放置在赵某甲门前的拖拉机斗前座位上后逃离现场。赵某庚和孙子赵某辛俊起床后,赵某辛俊发现了方便面,并将方便面拾起食用,爷孙俩一起回到老宅,赵某庚的外孙女王某看到赵某辛俊的方便面后亦争着食用,二人当即出现中毒症状,先后被送往唐河县X镇卫生院抢救。在医院赵某辛俊之奶李某乙为证实毒源,对王某装在口袋内的方便面用手拈后闻尝,亦出现中毒症状,当即抢救治疗。赵某辛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李某乙经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鉴定:赵某辛俊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

另查明:王某、李某乙住院治疗24天,共花去医疗费(略).10元。(略)居民人均纯收为2323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丙供述:2003年的时候,我弟赵某丁和别人打官司,赵某庚支持对方,结果我弟输了,在村上他又干涉不让我弟干电工和信贷员。为这,心里气,但他们又人多势众,明整整不过,就想着暗里整他,我观察赵某庚好吃方便面,我就采取用方便面下药的方法毒死他。3月11日早上,我在屋里把'毒鼠强'倒入'好口福'牌方便面内,提着抖抖,然后,装在口袋里,大约7点多,看看没人,就到赵某庚住的他二娃赵某甲的房前,把方便面放在拖拉机前座位后,直接去姜某给姜某娃挖坑去了,路上碰见赵某辛来挑水,下午回来听毒死了赵某庚的孙子,就很后悔。为了不被公安机关发现,我就把方便面连箱子一起烧了,剩下的药我扔到茅房的砖缝里,还不放心,又掏出来扔到锅道里烧了,当时没注意砖缝的药没掏完没有。药是谢广清以前给的,让我替他卖的,方便面是春节时姜某娃给我拜年拿的。证人赵某丁证:赵某丙给我说那药是他放的;赵某丙的儿子赵某辛证实其家有老鼠药和方便面;同村村民赵某辛来证:3月11日早上7点左右,他挑水时看见赵某丙从赵某甲门前过;李某己证:直桂生以前给过她老鼠药。3月11日早上,她喊女儿赵某辛佳起床上学时看到赵某甲房前拖拉机斗的前座位上放一袋方便面(赵某庚、赵某辛俊、李某己三人同在赵某甲的房子里住);赵某庚证:3月11日早上7点多的时候,我大儿媳李某己喊我大孙女赵某辛佳起床上学,我的孙子赵某辛俊也在跟我睡,俺们就起床,佳佳回她们家了,我起床锁门时,佳俊看见门口的拖拉机斗前座上有袋方便面,他走到跟前拿住,我抱住他回老宅,老宅是我老伴和外孙女王某在那住,进屋后,我去厕所,佳俊开始吃方便面,喂佳俊喝鸡蛋茶,正喝时,佳俊眼一瞪一瞪的,还乱支叉,我老伴就喊我,我一看这情况,就抱住去卫生所,医生一看让我赶紧去街上卫生院,我就让王某骑摩托带我和佳俊去龙潭卫生院。俺到医院,婷婷她们也就到了,说婷婷也中毒了。佳俊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庚的老伴李某乙所证的情况与赵某庚证实的相一致;提取笔录记载:唐河县公安局根据赵某丙的交待,在赵某丙家厕所的散砖墙内提取一纸包,内有白色粉末,经鉴定:里边quot;毒鼠强';唐河县公安局(2004)唐公刑尸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赵某辛俊符合'毒鼠强'中毒致死。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实质性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丙为泄愤报复,在食品中投放'毒鼠强',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丙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丙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辩称不是故意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在观察并掌握赵某庚爱吃方便面后,意欲以投毒的方法毒害赵某庚,结果赵某庚未食用,赵某辛俊食用后中毒身亡、王某食后中毒受伤,此虽然并非其追求的对象死亡,但被告人明知掺了'毒鼠强'的方便面被人食用后,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仍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故赵某辛俊的死亡结果也被其犯罪目的所涵盖。其不是有意要害小孩和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的没有证据证实赵某辛俊、王某所食用的方便面系被告人赵某丙所放的理由,与本案事实显然不符,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出的请求既有事实根据,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丙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某、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略).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乔国和

审判员符连香

审判员尹清红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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