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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全成诉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冯某某、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沙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申全成,男,生于1968年3月9日。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生于1956年8月9日。

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60年7月15日。

被告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虎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村委副主任。

原告申全成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冯某某、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固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全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保庆、被告中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沙固村委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份,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沙固村委安置楼工程供应钢材,至2008年5月21日,原告共供应钢材价款为1,395,625元,被告尚余20万元货款未付。2009年6月16日,被告项目部经理冯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欠款,三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钢材款二十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州公司辩称,冯某某欠原告的钢材款没错,但没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运费。

被告冯某某辩称,欠款属实,运费是我支付的,打条时不清楚合同的内容,且是我的个人行为。

被告沙固村委辩称,沙固村委对原告与冯某某之间的合同并不清楚,原告也从未向沙固村委催要货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冯某某发生买卖合同关系,2009年6月16日,经双方算账后,冯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申全成钢筋款20万元整,此条为全部货款总余额,其他与货款有关的手续无效,以此条为准。”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冯某某未支付货款。

另查明,冯某某系中州公司的项目部经理,沙固村委作为发包方,将该村委安置楼工程发包给中州公司,冯某某将该批钢筋用到了该村委安置楼工程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标的物后,被告冯某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冯某某不支付货款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冯某某支付货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具有相对性,本合同的双方买卖主体为原告申全成与被告冯某某,且原告和被告冯某某均认可冯某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故原告要求中州公司、沙固村委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全成货款二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申全成对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诉讼保全费一千五百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国宏

审判员牛珏

审判员楚国范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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