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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启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天水兰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启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X路东达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霍红霞,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天水兰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天水经济开发区廿铺工业园区赵崖新区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青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地产评估费x.2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明:2010年7月27日,被告因在银行贷款抵押的需要,委托原告对其位于天水经济开发区廿铺工业园区赵崖新区X号的部分土地及部分地上建筑物进行估价。此后,被告提交了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原告经过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遵循相关规定,于同年8月5日完成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但被告拒收该估价报告,拒付评估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天水兰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天水启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x元;

二、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青霞

二O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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