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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大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邵阳市朗德经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成宏,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27-X号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市朗德经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金明、代理审判员夏月星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解。原告邵阳市朗德经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2日,原、被告根据邵阳市政府决定在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区设立食品大市场的相关文件,双方就共同开发建设食品大市场,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商铺场地,由原告招租招商,市场内经营范围主要是市内外名、优、特、新食品的批发销售和相关产品的经营;商铺租赁期为二年,第一年免租,第二年按约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由原、被告共同研究决定;租赁合同由被告与承租户签订,租金存入邵阳市名优食品大市场共管专用银行账户,由原、被告共同管理;原告招租招商的报酬提取原则为:一层商铺招租面积超过50%,由原告从租金总额中提取70%,被告提取30%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提供2755.58㎡的商铺给原告招租,原告经运作后,至2009年3月12日,成功招商引进11户承租户,租赁面积为1432.32㎡,招租面积达到一期交付面积51.98%;至2009年3月18日,又引进1户承租户,租赁面积达1492.35㎡,租金总额x元,招租面积达到一期交付面积54.16%,且租金全部进入共管账户。2009年3月23日,原告将双方的财务报表送达被告,要求迅速结账,但被告未予结算支付。故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邵阳市朗德经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服务报酬x.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招商招租的商铺面积有3426.56㎡,而原告目前只完成租赁面积1492.35㎡,占总面积的26%,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故原告不能提取居间劳务报酬。2、被告多次提出要求原告按合同结算,而原告却以“钱在其账户上,不必要结账”为由予以推脱。3、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有瑕疵,在理解上有歧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19日前支付原告邵阳市朗德经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劳务报酬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于2008年7月2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合同,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上述合同全部终结。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173元,由被告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红兵

审判员徐金明

代理审判员夏月星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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