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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天一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无锡市惠山区X街X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锡山市前洲梁州经营部。

被执行人锡山市X镇特种铸钢厂。

利害关系人梅锡平,又名梅X,男。

申请复议人无锡市惠山区X街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一村委)因锡山市前洲梁州经营部(以下简称梁州经营部)与锡山市X镇特种铸钢厂(以下简称特种铸钢厂)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2009)锡滨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天一村委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一村委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一村委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晓敏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代理审判员马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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