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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林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5年出生。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1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林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的(2008)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林某某偿还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8)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梁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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