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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锡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南京捷丰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阴市瑞尔吉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赵某某因南京捷丰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瑞尔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价款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民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赵某某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申请撤回复议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长孙晓敏

执行员马云

执行员张健彤

二○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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