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刘××于2008年9月1日进入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0月12日被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辞退。刘××在职期间,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办理社会保险。刘××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1545元。刘××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的工资共计x元。刘××被辞退后即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2日做出裁决书,裁决: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双倍工资x元,支付刘××经济补偿金2317.5元,并为刘××补缴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12日的社会保险,承担单位应缴部分。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刘××已经与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刘××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待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刘××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的双倍工资,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一倍工资,故须支付另一倍工资。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刘××终止劳动关系,但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二、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刘××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刘××经济补偿金。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三、刘××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刘××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工资x元(1545元/月×11个月)。二、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经济补偿金2317.5元(1545元/月×1.5个月)。上述款项,限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三、驳回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刘××拒签所致,刘××无权要求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而且,刘××系擅自离职,原审法院判令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经济补偿金于理无据。综上,请求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刘××双倍工资x元及经济补偿金2317.5元。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二、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刘××是擅自离职的说法,违背了客观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和刘××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刘××二倍工资;二、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刘××经济补偿金。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刘××支付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即x元(1545元/月×11个月)。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刘××存在恶意致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存在劳动关系,现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刘××的劳动关系,根据以上规定,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的经济补偿金2317.5元(1545元/月×1.5个月)。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刘××擅自离职致使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某萍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邱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